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長安辦罰決〔2024〕-11-002號
當事人情況:李海鋒、身份證號:410822199001XXXXXX、住址: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趙村、聯(lián)系方式:18231XXXXXX。
根據群眾舉報,本機關于2024年9月27日對你(單位)在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趙村村北采砂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你(單位)于2024年9月27日,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趙村村北非法采砂,違法程度一般,違法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程度一般。
執(zhí)法人員陳永曄、徐玉民進入現場用照相機照相取證。經現場勘測:采砂位置位于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趙村村北,東至地、南至地、西至道、北至地?,F場有坑一個,坑的上面是土層,下面是砂層,該坑成不規(guī)則形狀。具體采儲量和砂土類別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運用科技手段作出勘驗結論。
2024年10月12日,我街道辦事處對李海鋒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定長安辦責(限)改通〔2024〕-11-002號,于2024年10月18日復查時,采砂現場未整改。
2024年10月17日,定州縱橫測繪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趙村村北砂坑礦產資源采儲量核查項目報告》中結論為“經儲量測算該砂坑中細砂采儲量為258.65m³ ”。
2024年11月21日,定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定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定發(fā)改認定案(2024)8號,價格認定結論為:“價格認定標的于2024年9月27日的市場銷售價格為人民幣:壹萬玖仟叁佰玖拾玖元整。(¥:19399.00)”。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
有以下證據:1.《詢問筆錄》2《檢查(勘驗)筆錄》3.現場照片4.影像資料5.《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趙村村北砂坑礦產資源采儲量核查項目報告》6.價格認定結論書。
我街道辦事處已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對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參照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李海鋒停止違法行為。
2.沒收李海鋒違法所得19399元(壹萬玖仟叁佰玖拾玖元)整,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罰款5819.7元(伍仟捌佰壹拾玖元柒角),合計金額25218.7元(貳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柒角)。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賬號: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11
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辦事處
2024年12月31日